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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
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法庭决议
李小梅(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加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约定李小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随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纠纷。
李晓梅提交了《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自己下班后或节假日经常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员工沟通,公司应该给她加班费。
公司认为,李小梅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回答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
约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李小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共计20.32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
李小梅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延误工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小梅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其要求休息日并缓付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李晓梅仅提交了《假日社区公众号公务值班清单》,但其声称加班的日子大多非法定节假日,且无法证明值班时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故法院对于她索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小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微信工作超越了简单的沟通,属于加班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施劳动合同。”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工作、休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