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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吗?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3-08-14 14:08:42 174 0

作为职场人的你,是否对这样的情况感到熟悉呢? 但是,这明明是工作,为什么不能算加班呢? 公司说:好吧,就算加班,你的工作量和加班时间怎么计算? 对于这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据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4月11日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长期以来,工人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 《加班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加入A公司担任产品操作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李女士声称,她下班后延迟加班时间共计140.6小时,不定时休息日加班时间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57.3小时。 公司没有给她支付加班费。 为了证实这一说法,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以及钉钉打卡记录截图来佐证。 李女士称,她于2020年11月14日至15日在钉钉系统申请加班,目前已获批。 其他时候,有的在家加班,有的在公司加班。 李女士还提交了《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声称A公司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定期加班。 A公司称,值班的内容是在休息日回答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法院会加班审理案件吗_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_法院会不会加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189756982(图文无关)

经调查,李女士声称加班是通过微信、钉钉等软件与客户或同事沟通。 李女士说,她处于手术岗位。 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架构,负责节目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上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的利弊并跟进,并负责业务发展。 A公司称,李女士是运营部门的负责人。 下班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视为加班。 对于李女士声称的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A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和公司其他员工。 客户会在群里提问,员工只需回复客户信息即可。 A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 从案件证据来看,李女士经常使用微信作为工作媒介进行交流。 从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和其他证据来看,特别是“根据假日社区公众号的值班安排,A公司在部分工作日安排李女士在下班时间和休息日上班。

虽然A公司声称值班内容是在休息日回答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以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以得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的下班时间和休息日使用社交媒体的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围,《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可以证明A公司安排的事实李女士利用社交媒体在休息日上班。 工作内容是循环的、固定的。 与一般临时性、零星的沟通不同,它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特点,应认定构成加班,A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长和加班工资金额,由于社交媒体加班与传统的在职加班不同,加班时长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也无法客观掌握。 另外,本案的加班主要体现在微信群的客户维护上,主要以答疑解惑为主。 劳动者在加班的同时还可以从事其他生活活动。 把整个时间都当作加班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A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应根据案件证据确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次数、时长、内容及工资标准,认定A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费。 费用为3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此类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不应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就否定其加班,而应模糊工作场所的概念,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工作。 内容标识加班情况。 对于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简单交流的范围,并且劳动者已经支付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周期性的、固定的。 如果具有性性质,且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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