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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学位法草案28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了学位持有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冒充他人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撰写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制度、学位授予权限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证和监督、附则等内容。
草案明确,已获得学位的人员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应当吊销其学位证书:抄袭、抄袭、伪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数据造假等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冒用、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获取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冒充他人高等教育入学资格等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草案要求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荣誉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特定领域做出贡献; 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通过同行评审和答辩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 考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还明确,完善学位授予争议解决渠道,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